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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

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昌平校区研究生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发〔2017133号)、《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校教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研究生请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或其他事由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二)学期开学时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

(三)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回校的。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经导师同意,请假7日(含)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7日由研究生院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研究生院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同请假逾期。请假逾期未归、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当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如在开学两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将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无故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突发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与导师、学院报备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及时销假。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十条 研究生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按《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发〔2017133号)、《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校教发〔20207号)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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