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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我校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行为,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一节 报到入学

第四条 被学校录取的来华留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历来华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第五条 长期学习的来华留学生,报到时,须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并到北京卫生检疫所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换发中国《健康检查合格证》;短期学习来华留学生的体检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另作要求。若无体检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者,应接受体格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回国旅费自理。

第六条 经身体检查合格者,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持相关材料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逾期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者;

2)报到日起,30天内未交纳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3)入学材料存在问题,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相关活动,并在安全管理相关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在校生注册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教学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规定时间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学期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节 学习纪律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并应当按照来华留学生培养和学籍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请假应遵守学校请假制度,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需向导师及国际教育学院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将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不按要求进行考勤的学生按不参加教学活动处理。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如遇来华留学生国籍所在国的节、假日重大外事活动宗教活动等学校不放假。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需要在校外进行教学任务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时,需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需要在中国境外进行科研学术实践类活动时,需购买境外保险并申请休学,国际教育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外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给予退学及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须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对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须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


第四节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离校前必须办清各项离校手续,交回相关证件,付清各项拖欠费用。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并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依法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二十条毕业的来华留学生,特殊原因不能离校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适当延长离校期限。


第三章 生活管理

第一节 医疗就诊及保险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保险由中国政府承担,其他来华留学生保险费自理或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执行。来华留学生在开学报到时,需要办理保险,可以自行购买。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在来校15天内投保,逾期未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等情形,均根据投保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如到校医院进行就诊,均按自费标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的伤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期间回国或假期回国看病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节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的档案由国际教育学院管理,在学生离校后送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经过申请并得到学校同意后,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一经发现,学校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来华留学生不得私自在学校散发、张贴、展览和播放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宣传品和宣传片等。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严格遵守北京市公安局及校内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来华留学生须按时交齐住宿费用。来华留学生公寓禁止留宿外人或挪作他用。具体按照《北京化工大学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外国使()馆人员、记者等到校内同本国或其他国家来华留学生会面,应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接待此类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习期间,来华留学生可以经过审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在校内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和中国有关外国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节 社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来华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来华留学生经过申请并得到学校同意后,可以在校外住宿,须根据中国出入境相关规定,于抵达住所后24小时内,按规定持相应证件向住所辖区内的公安机关申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交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需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协助来华留学生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实习加注。对未获得实习加注的,不得擅自外出实习。对于违反规定的来华留学生,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关于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外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根据校内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出入境及签证管理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X2字”签证。来华留学生持“X1”或“X2”字签证到校办理学习注册手续。长期学习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签证;短期学习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

第四十一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等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换持普通护照、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X1”或“X2”字签证。

第四十二条 持 “X1”字签证的来华留学生在入境后30天内,必须提供由中国卫生检疫局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复印件及《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相应申请文件。若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逾期,一律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十三条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来华留学生,须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来华留学生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赴华探亲的,应依照我国出入境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种类的有效签证。

第四十五条在学习期间,来华留学生的护照、签证、居住等居留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国际教育学院,并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变更后须在24小时内向住所辖区内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将复印件提交给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来华留学生转学至我校时,应持转学证明或学习证明校办理《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以便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七条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之前,重新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逾期,一律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办理之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形,国际教育学院有权不为其办理延期手续,并由来华留学生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且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

2)尚未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或拖欠之前相应费用的。

第四十九条出入境和签证事务的其他具体标准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北化大校20101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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